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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主旨: 

臺南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所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二、而所謂與業務有關的證明,依同辦法第20條第1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的資料;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往來文件、計畫書及考察報告等資料),證明與執業有關,未能提出者則不予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8040

更新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