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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聘請外籍看護,申報綜合所得稅相關事宜

主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因父母親年邁行動不便,於1048月起聘請一名印尼外籍看護居家照顧父母親日常起居,聘期3年,所支付之看護費於明(105)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說明:

一、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安養費用,若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該等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故家中申請外籍看護所支付之薪資,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雇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不得將之列為扣除額項目。

二、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該名印尼外籍看護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因其於1048月才入境,104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稅法所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若全月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71日起為20,008元)之1.5倍(即30,012元)以下者,按適用稅率6%計算稅額;全月薪資給付超過該金額者,按適用稅率18%計算稅額,於明(105)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或於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攜帶護照、居留證及勞動契約書影本,至居留證上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即可。【#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