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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問答/扶養非直系親屬 房租不可列扣除

 

主旨: 

玉井區許先生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弟弟的房屋租金,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嗎?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17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非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二、故許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因弟弟非屬直系親屬,其給付之房屋租金,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該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