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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正確填寫繳款書

 

主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避免造成證券買賣雙方及第三人困擾。
說明:

一、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股票  ,應由證券買受人買賣交割當日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銀行逕行繳納。

二、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審慎,因為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已完成  ,不得變更代徵人,故繳款書內所有欄位,均應逐一填寫,不可遺漏。
呼籲: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於填寫繳款書時,務必確實自行覆核各相關欄位是否填寫正確後,始向代收公庫銀行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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