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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稅不得列費用

主旨:

烏來區萬先生問:房屋稅是否可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費用?

說明:

一、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該所進一步說明,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出售房屋支付之轉費用(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得轉列為出售房屋之費用減除,至於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