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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開設技藝課程補習班不論有無立案登記,均應申報該年度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開設技藝課程補習班,不論有無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該補習班之設立人或合夥人,皆應於次年5月底前申報當年度之其他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說明:

一、該局說明,近期查獲有民眾於網路招攬學生,教授投資理財課程,並收取學費及承租教室等情事,惟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設立補習班登記,經該局核定所得額,按所漏稅額移送裁罰。
二、該局指出,個人開設技藝補習班收取學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其他所得,不論有無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應以設立人為所得人,並以所收取之學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以其他所得類別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另得以合夥人為所得人,分別按其分配比例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提醒: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私人開設技藝補習班情事,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並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