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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統一發票中獎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主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申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扣繳的稅款計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
說明:
一、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係採「分離課稅」,即每聯(組、注)中獎額超過2,000者按給付額扣繳20%,未超過者免予扣繳。所以,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已完成納稅義務,不用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已扣繳之稅款也不得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二、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還有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等,這些所得僅須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278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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