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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問答/申請改採列舉扣除 須稅局核定前提出

 

主旨: 

嘉義市陳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採用標準扣除額,可以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嗎?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陳小姐申報時選用標準扣除額,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但未辦理結算申報業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二、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填明採用標準扣除額,或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再者,若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無應納稅額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通知補稅或處以罰鍰時,無法再適用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