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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才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項目

主旨: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因為住家樓上住戶洗衣機冷水管爆裂導致淹水災情,研判是歷次地震所引起,可否檢附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而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等。故依據王先生主張,除非能提出具體事證顯示冷水管爆裂導致淹水災情與地震有關,否則尚難認定其可適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

提醒:

該局進一步提醒,因為災害損失報備有一定期限,故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請時間,以維自身權益。【#247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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