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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獲利或損失應如何申報納稅?

主旨:

由於近年黃金投資活動盛行,不少民眾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產生之獲利或損失應如何申報納稅?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案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7月至A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1050元買進600公克黃金,後於1039月以每公克1,200元出售60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甲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89,900元(即出售價格720,000-買進價格630,000-手續費100元)併入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提醒:

該局提醒民眾,有出售財產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有不明暸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