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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主旨: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於日前結束,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去(103)年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者,因係屬權利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記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說明:

該局說明,隨著房市熱絡,房屋之相關交易更趨多元,預售屋建造期間,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之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之買賣,該項買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7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案例: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1021月向A建商購買位於臺北市某大樓1戶預售屋(包含房屋、停車位及持分土地)28,000,000元,旋於6月以32,500,000元出售,扣除支付仲介佣金1,300,000元,獲利3,200,000元(出售價款32,500,000-購入成本28,000,000-仲介佣金1,300,000元)係屬權利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呼籲:

該局呼籲,如103年度買賣預售屋獲利尚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處罰,請民眾多加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