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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轉售未過戶土地獲利,非屬免稅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主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人為第三者,轉手間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所得,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規定屬其他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說明: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3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君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並要求乙君直接將土地過戶登記予丙君。因甲君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標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因此甲君應以出售價格9,000萬元,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以1,000萬元作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提醒: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未過戶土地應依上開規定申報其他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