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綜 所 稅 >  《綜所稅》漏報獨資或合夥組織事業之營利所得,當心補稅受罰  回上一頁
     《綜所稅》漏報獨資或合夥組織事業之營利所得,當心補稅受罰

主旨:

本局表示,獨資事業之資本主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其經營或合夥出資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規定為營利所得應列入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說明:

本局表示,某獨資經營之工程行,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全年所得額450萬餘元,惟其資本主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漏未申報該工程行之營利所得450萬餘元,經本局查獲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罰。 
呼籲:

本局特別呼籲,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獨資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務必將該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以前年度如有類此情形尚未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