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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之所得是否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主旨: 

由於華人地區經濟快速堀起,加上電視鑑寶節目熱播的推波助瀾,古董藝術品拍賣會的成交價格屢創新高,許多民眾看好藝術品長期增值的潛力,將其視為房地產、黃金以外的另一項保值工具,究竟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是否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要申報又屬何種所得?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的獲利,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如能舉證成本,便可按實際買賣價差減除必要費用後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交易虧損者,仍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如未能舉證成本,則按藝術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零售業之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計算課稅所得。
舉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民國102年經國內拍賣會出售收藏多年的溥心畬山水畫成交價200萬元及楊英風銅雕作品成交價100萬元,因持有年代久遠,其購買成本證明已無法提示,因此甲君應申報拍賣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42萬元(即成交價200萬元 × 古玩書畫同業利潤淨利率15%+成交價100萬元 × 雕塑品同業利潤淨利率12%)。
提醒:

該局提醒民眾,轉售古董、藝術品有獲利者,務必將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否則經人檢舉或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依規定處以罰鍰,得不償失!【#098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 林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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