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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主旨: 

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二、至於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李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弟弟,但弟弟非屬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