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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主旨: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說明:

 

一、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於減除成本費用後,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至於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由給付人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開所稱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