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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慎選適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

 

主旨:

 

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考量自身經濟利益及情況,選擇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報稅,所以報稅時應審慎計算考量,否則等到稽徵機關核定後才要改變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就來不及了。

 

說明:

 

一、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選用標準扣除額,嗣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後,甲君始主張不知其配偶乙君有某筆所得致漏未申報,縱已經稽徵機關核定,仍應准其改用列舉扣除額等由,申請復查結果,經該局復查決定其主張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二、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規定,設有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擇一申報,乃賦予納稅義務人選擇權。惟該條所定各列舉扣除額,其實際發生之項目、數額及佐證資料,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提出。納稅義務人如係選擇適用標準扣除額,稽徵機關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又稅法上選擇權之行使本身即為確定納稅義務之方法,是稽徵機關已依納稅義務人選擇之方式計算核定稅額後,即不容恣意變更,以維租稅安定性。故倘有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或雖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申報時自行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經稽徵機關定應納稅額後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呼籲: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額時,應確實核算以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較有利,以免事後更正,甚至因已核定而無法獲准更正。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