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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項目,有何相關規定?

 

 

主旨: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項目,有何相關規定?

 

說明:

 

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注意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房屋必須登記在納稅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下。

 

二、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此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且該房屋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三、取據該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房屋座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借款用途;應由納稅人自行補註並簽章。

 

提醒:

 

一、上述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但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二、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兩者僅可擇一較有利者申報,不可兩者皆報。

 

 

【2013/12/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