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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健保費,應由何繳納方可申報減除!!

 

主旨:

 

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以下簡稱健保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同一申報戶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投保繳納者,方可依規定申報減除。

 

說明: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之健保費之列舉扣除,固不受金額限制,但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同一申報戶之配偶受扶養親屬投保繳納者,方可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案例

 

ㄧ、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母親健保費1萬餘元,因係由不同一申報戶之乙君所繳納,不符合規定而予以剔除補稅。

 

二、甲君主張母親雖由乙君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惟其業於101年5月間將系爭健保費轉入乙君帳戶,請准予認列。

 

三、經該局以甲君檢附母親之健保費證明單之被保險人(員工)為乙君,即其母親為乙君之眷屬,系爭健保費既由乙君繳納,甲君所提示存款存摺資料,僅能證明甲君於被保險人乙君繳納系爭健保費後有匯入資金之情形,惟該資金匯入性質,並不影響系爭健保費之繳交義務及負責繳交健保費者仍為被保險人乙君之認定。

 

四、又乙君適用較低額之健保費率繳納健保費,甲君之母親已由乙君繳納健保費在案,若以甲君事後補償乙君健保費為由,即可列報保險費扣除額,顯然違反健保費採投保金額分級制度之立法精神,而有取巧之嫌等由,予以駁回確定。

 

呼籲:

 

納稅義務人列報直系親屬之健保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同一申報戶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投保繳納者,方可列報,否則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