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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房屋免費出借自用 公證後可免課稅!!

 

 

主旨:

 

 

房屋免費借與他人作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是否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說明: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是無償非供營業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二、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規定,所稱他人納稅人本人配偶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是無償借用法院公證。故納稅義務人若有房屋提供他人免費住家使用,應速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稅法: 

 

 

所得稅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