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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股利孳息信託避稅 行不通!!

 

主旨:

 

投資人明知投資的公司將發放股利後,仍簽訂信託契約股利孳息轉由第三人受益,就實質課稅原則下,仍認定該部分孳息屬信託原委託人,併入綜所稅所得中補稅,避免藉不當避稅減少應負擔稅率級距與金額,而孳息轉贈部分也將課徵10%贈與稅

 

說明:

 

一、過去公司大股東,時常因提前知道公司當年度是否配發獲利,而採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進行迂迴交易,實際為贈與行為的模式,藉此規避個人稅負。

 

二、包含股票投資等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如果委託人在簽訂信託契約時,已知道投資公司今年會分配獲利;或委託人對投資公司盈餘分配有控制權,藉由訂定信託契約,將從原本委託人應獲得的股利所得,改為受益人取得,就國稅局的實質認定原則來看,等同於贈與給受益人。

 

案例:

 

一、轄內某甲君為A公司的大股東及董事,A公司2007年2月時,董事會決議將分配去年度盈餘,並在同年4月中召開股東會通過。

 

二、甲君隨即在4月30日,與兒子乙君簽訂信託契約,約定將持有A公司股票80萬股,信託給乙君,為期一年,約定受益人則為乙君等三子女。之後A公司配發股票、現金股利,也分別轉匯給乙君等三子女,金額合計300餘萬元。

 

三、甲君已明知道A公司會發放盈餘情形下,仍簽訂信託合約,等同於甲君贈與子女,按實質課稅原則,除了股票孳息贈與給子女的部分,應按時價核課甲君10%贈與稅;國稅局也將股票孳息所得收入認定為甲君所有,並課徵個人綜所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