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綜 所 稅 >  《綜所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尚有所得漏報,應再補報,以免遭補稅受罰!!  回上一頁
     《綜所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尚有所得漏報,應再補報,以免遭補稅受罰!!

 

主旨:

 

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已於102年5月31日截止申報,民眾如發現尚有所得漏報或填報錯誤,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皆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不予處罰。

 

說明:

 

1.申報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有所得漏報或填報錯誤之情形時,應改以工方式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不適用網路或二維條碼報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或更正申報。

 

2.至於繳稅方式可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15H)向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利用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

 

提醒:

 

1.納稅義務人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於結算申報書中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申報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民眾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據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聯絡人:松山分局郭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