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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公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各類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主旨:

財政部公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

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

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102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0

2

520,001-1,170,000  ×12%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365,000

5

4,400,001以上     ×40% -805,000

 

說明:

 

1.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2.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 (按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 (按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相較,上漲3.47%;

 

3.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64 (按97年11月至98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 (按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相較,上漲3.94%,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補充:

 

上述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75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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