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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緣由:

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以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說明:

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1﹪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

 

 

規定:

財政部已於101年9月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者,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稅租優惠,否則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不再適用。

 

1.經營零售業務。

 

2.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