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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個人股東獲配營利事業於今年起分配之股利,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已明定今(104)1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累積未分配盈餘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時,其所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半數可用以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說明:

一、該局進一步表示,今年營利事業分配盈餘,除了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外,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所含稅額,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二、且今年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要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呼籲:

該局說明,上述所得稅法修正,增加的稅收除了用以改善財政外,並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減輕受薪階級及弱勢族群稅負,於105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