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二 代 健 保 >   補充保費:股利所得  回上一頁
      補充保費:股利所得
  • <案例一>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周先生股利總額1萬元時,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須按2%的補充保險費率向周先生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計 算:
補充保險費=10,000×2%=200元

 

  •  
  • <案例二>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1年郭先生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2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101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算 式: 
(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 <案例三>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