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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102年7月1日前須檢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至所在地國稅局!!

 

主旨:

  

營利事業於102年5月31日完成網路申報後,除符合規定免送附件者外,其餘申報案件應於102年6月30日前將下述資料親送或郵寄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因6月30日適逢假日,故截止日順延至7月1日。

 

說明:

 

相關應寄交資料如下:

  

 一、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

 

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三、上述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經掃描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案例:

 

該局於查核轄區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雖委託會計師簽證並於101年5月23日完成網路申報,惟遲至101年7月3日始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付郵交寄(101年6月30日及7月1日適逢假日,依規定得順延至101年7月2日寄送),經該局以逾期寄送簽證報告書,而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致與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將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要件不符,遂剔除該公司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之本年度扣除額2百餘萬元,予以補徵稅額40餘萬元。

 

提醒:

 

會計師簽證方式申報營利事業,務必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結算申報檢送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免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盈虧互抵交際費限額提高等各項優惠規定。

 

備註:

 

一、行號免送,除有附件(註1)外。

 

二、公司應送:

       (1)3,000萬元以下案件,有附件(註1)。

       (2)查帳案件(含所得額)3,000萬元以上案件,(附件註1加註2)。

 

註1. 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九所列文件如下:

附註八: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

附註九:其他各項相關文件。

註2. 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議事錄影本。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喬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