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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將遭受處罰!!

 

主旨:

 

稅捐稽徵機關已透過多重管道蒐集課稅資料,營業人不法逃漏稅,將無所遁形。

 

 

表示:

 

1.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每年3月份會依中央銀行通報上一年度個人結購鉅額外匯資料通報各地區國稅局列為當年度外匯資金查核選案對象。

 

2.該局101年度依財稅資料中心通報個人100年度結購鉅額外匯資料清冊,經調閱結匯人100年度結匯交易明細資料,先排除前3年已選查、戶籍已遷移外轄及匯款人與受款人為同一人且資力相當者等案件,再就匯款類別、匯款人與受款人關係及匯款人最近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等資料分析,優先選查匯款對象明確可能涉嫌逃漏稅者、或金額較大且異常之案件20件。

 

3.截至101年12月17日已辦結18件。各稅補徵稅額及罰鍰如下:贈與稅428萬元及56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312萬元及22萬元、綜合所得稅2,788萬元及218萬元、營業稅670萬元及617萬元、行為罰701萬元,合計補稅及罰鍰5,812萬元。

 

 

案例:

 

1.某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逃漏國內銷售額之不法情事為例說明,該局查核人員依據中央銀行通報個人結購鉅額外匯資料,詳細分析結匯人之財產、所得、年齡、資力等資料辦理選案查核,發現結匯人為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且國外受款人多為營業人,經調閱該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申報進口金額與結購外匯金額顯不相當,疑有透過個人帳戶收付公司貨款,藉以逃漏稅之嫌。

 

2.本案經抽絲剝繭、深入調查後,查獲該公司將逃漏國內銷售收入所收取之金額,匯入結匯人之帳戶,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以規避進銷貨之勾稽,漏報國內免稅銷售額3,779萬元,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案共計補稅及處罰145萬元。

 

 

呼籲:

 

營業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所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少萍;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