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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主旨:

  

營利事業為提升市場競爭力,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及市占率,惟未諳法令規定或意圖規避稅捐,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說明:

 

1.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

 

2.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

 

某冷飲業者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經該局查獲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並給予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