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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 法》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門檻降低了!

主旨: 

跨國集團為避免因全球利潤分配不當,遭移轉訂價查核補稅,可藉由與稅捐機關訂定預先訂價協議,確保課稅權益的申請門檻放寬了。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說明,預先訂價協議2004年開始實施,原規定申請資格為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5億元以上者,始得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鼓勵跨國企業之申請意願,財政部於10436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將跨國企業向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的資格門檻調降,放寬為交易總額5億元以上年度交易金額2億元以上,在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期限,也就是交易所涵蓋之第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前,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二、除此之外,為鼓勵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協議,新增加了提供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前的預備會議機制,協助企業辦理申請,跨國企業可在申請預先訂價協議期限三個月前,先以簡化文件包括: 集團全球組織架構、企業主要經營項目、受控交易類型與功能和風險說明及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理由等提出預備會議申請,待稽徵機關同意正式申請後,再進一步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資料,提出正式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如此可以增加預先訂價協議申辦制度的彈性,進而有效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的風險。
提醒: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提醒企業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修正規定,以便在年度結算申時,正確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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