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 務 新 聞 >  《稅 法》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復查期間計算  回上一頁
     《稅 法》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復查期間計算

 主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不服,得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說明: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納稅義務人如對該滯納金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而經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者,該滯納利息行政處分於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該處分生效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
案例:

一、該局舉例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甲君繳納稅款,繳納期間為104620日起至104629日止,已於同年618日合法送達,甲君遲至104921日繳納,經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甲君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服,則滯納金復查申請期間應自滯納期滿日104729日之次日104730日起算30日,至104828日止;滯納利息復查申請期間應自滯納利息生效日104730日之次日104731日起算30日,至104829日止 (星期六,順延至104831),申請人遲至104102(投郵日)始提出申請,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遭以程序不合駁回復查之申請。
提醒: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不服欲申請復查者,務必於法定期間內為之,若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將遭以程序不合駁回,恐影響實體救濟權利,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