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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主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
說明:

一、該局表示,個人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如果網路拍賣賣家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後的二手商品,或買回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須課稅之範圍,但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是必須課稅的。
呼籲: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已達新臺幣4萬元,應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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