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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網路販售貨品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主旨: 

拜網路發達所賜,網路購物交易熱絡,消費者透過網站進行團購的頻率增加,但有民眾反應貨物送達卻未收到統一發票或收到貨物與統一發票時間不同,因而質疑營業人有逃漏稅行為。
說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惟如營業人係透過網路銷售,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提醒: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請記得於鑑賞期過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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