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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物品,其購入該物品之進項稅額可予扣抵銷項稅額。

 

主旨: 

各大百貨周年慶如火如荼展開,業者為衝高營業額,常隨著銷售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買化妝品送面膜,其購進面膜贈送消費者,該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表示,前開營業人購入隨貨附贈之物品,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予扣抵銷項稅額。
二、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南區國稅局強調,雖然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依營業稅法第19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前開活動,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