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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 繳》納稅義務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具之各類所得,應分別採就源扣繳或依規定稅率納稅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所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具之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73申報納稅。
說明:

一、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
二、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8規定之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如漏未代為扣繳,嗣經通知扣繳義務人追繳,所得人亦未補繳或依規定申報時,該局於併計依規定稅率應申報納稅之所得後,一併開單補徵。
案例:

該局舉例,甲君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當年度全無入境紀錄,無經常居住之事實,又其經戶政機關於98115日除戶在案,非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2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未按非居住者身分扣繳其營利所得,經通知扣繳義務人向其追補短扣繳稅款無著,而甲君亦未補報補繳稅款,則該局就甲君該年度之各類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扣繳率或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計算後,核定其應補稅額一併徵收之。
提醒: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