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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法》非健保給付收據 要貼印花

主旨:

財政部提醒,稅捐機關將對醫療院所收取非屬健保給付費用開立的收據,進行憑證檢查,未貼用印花稅者將會受到重罰。

說明:

一、財政部表示,醫院、診所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均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療院、診所,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但如是屬於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的收據,可免徵印花稅。

二、由於現行稅法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而不貼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稅捐機關除會要求其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再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15倍罰鍰。

三、財政部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包括承攬、分割或具銀錢收據性質的憑據,都要貼用印花稅票,加上漏報印花稅的罰鍰極重,納稅人千萬不要疏忽受罰。

四、近期,各地方稅捐機關將執行維護租稅公平的查稅計畫,針對醫療院、所等出具非屬健保給付的醫藥費憑證,有無按銀錢收據的印花稅率,就憑證所載金額繳納千分之4印花稅進行查核。財政部提醒,醫療院、所應先行檢查憑據是否已貼足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提醒:

財政部建議,醫療院、所如果應稅憑證非常多,為避免貼花不方便或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