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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出租營業人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主旨: 

台南某公司劉小姐詢問: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所收取的違約金,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予承租人?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所收取的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課徵營業稅。
二、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承租人及出租人同為營業人,因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所收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發票,而承租人則應依規定取得發票,若雙方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時,則出租人將涉有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暨漏報收入,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而承租人亦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處罰。
提醒:

該局再度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如經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時,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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