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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 法》房地當繳稅擔保 現值加20%計算

主旨: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欠稅可以不動產做為繳稅擔保,但如果無法舉證實價者,不動產擔保價值一律按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加二成計算。

說明:

一、財政部說,納稅人欠繳稅捐,因經濟困窘,無現金可立即繳納,可以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納稅義務人選擇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稽徵機關將以不動產的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二成,來核認該擔保品價的價值。

二、不過,欠稅的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準備提供擔保的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可予核實認定。

依據財政部規定,要求以時價核算欠稅擔保品時,有關土地或房屋時價的資料,納稅人可蒐集以下七大類資料,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包括: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的加權平均售價;

()、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

()、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

()、其他公允客觀的不動產時價資料。

三、財政部亦規定,當納稅人提示的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時,得以其平均數做為計算擔保品的時價。


2015-08-17 04:19:55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