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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 法》檢舉逃漏稅捐不可以公開資訊為具體事證

主旨:
財政部表示,邇來接獲部分檢舉案件,以網路、報章雜誌或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捐,因其非屬檢舉之具體事證,經通知檢舉人補正,又未獲提供,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情事,徒增查核之困難性。
說明: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呼籲:
財政部呼籲,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隨意檢舉,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且為提升查核效率,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運用,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進而維護租稅公平。【#28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股長 姓名: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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