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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問答/發票應記載事項 寫錯須作廢重開

主旨:

霧峰區林小姐問:公司將發票買受人寫錯,惟統一編號書寫正確,要將發票作廢重開嗎?

說明:

一、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將發票上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作廢重開。目前雖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放寬規定,如未依規定將錯誤發票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將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之情事,得

二、惟仍須列入違章紀錄,一年內如達三次以上即無免罰規定。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