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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主旨: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一、【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財政部8712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另部分營業人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規定,係屬視為銷售貨物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係屬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核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亦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提醒:

該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進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呼籲: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游宜靜,電話04-8871204分機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