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主旨:
最近常有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每股成交價格」欄位如何填寫,是否可依「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
說明:
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每股成交價格」之填報,既不是按面額,也不是按公司淨值填寫,而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規定稅率課徵,也就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
二、該局進一步指出,股票市價若大於面額或公司淨值,倘買賣雙方仍按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即有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之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在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一定要按實際成交價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而遭受處罰。
三、另,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銀行逕行繳納。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審慎,因為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已完成,不得變更代徵人,故繳款書內所有欄位,均應逐一填寫,不可遺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