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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隱匿收入將補稅處罰!!

 

主旨:

 

公司利用他人銀行帳戶隱匿收入,一旦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案例:

  

某公司有其職員經常性將款項存入負責人個人之銀行帳戶,其交易模式疑似收入之現金或支票存入,後經查核該公司及其負責人的銀行帳戶往來資料發現,該業者並未將當年度所有收入存入公司所設立的帳戶內,而是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負責人的個人帳戶內,藉此隱匿公司真實收入逃漏稅捐,該局依法予以補稅並處罰。

 

提醒:

  

 部分業者常以各種方式隱匿收入,並心存僥倖,以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冀望業者勿以身法,以免得不償失。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特別呼籲業者如有類似逃漏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聯絡人:崔少萍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