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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 繳》營利事業承租店面給付租金,應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主旨: 

 

一、公司獨資合夥商號執行業務者如向個人承租店面給付租金,該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租金予出租人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給付額之10%扣取所得稅款(應扣取稅款在2,000元以下者免扣),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

 

二、扣繳義務人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說明:

 

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及執行業務者如有給付租金所得予個人出租人,其扣繳義務人除應留意應否扣繳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及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給付所得人之數額(及所扣繳之稅款),依法開立扣(免)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於2月10日填發扣(免)繳憑單予所得人(即房屋所有權人)。

 

案例:

 

日前發現一家獨資商號承租某知名夜市店面,每月租金100,000元,於給付租金時,已按每月繳納扣繳稅款10,000元,惟漏未依限開立給付總額1,200,000元(含扣繳稅額120,000元)之扣繳憑單,經查得後限期責令該商號之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補報扣繳憑單後,依法處20,000元之罰鍰(已扣繳稅款120,000元×20%,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罰則:

 

一、若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國稅局除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20%之罰鍰(但最高不超過20,000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

 

二、扣繳義務人如有發現尚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時,應儘速辦理逾期自動補報,尚可減半處罰(按扣繳稅額處10%,但最高不超過10,000元,最低不少於750元)。

 

三、其屬未達扣繳標準而未依規定之期限填報「免扣繳憑單」者,處1,500元之罰鍰,並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報或填發,

 

四、扣繳義務人如發現尚未依限申報免扣繳憑單者,應儘速辦理逾期自動補報,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逾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亦即最高處750元罰鍰。

 

呼籲:

 

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及執行業務者之負責人,如因承租店面給付租金,應依法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一時疏忽而遭處罰鍰。

 

 

(聯絡人:大安分局張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