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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稅》8月31日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

主旨: 

一、財政部表示,地價稅繳納期間在每年的111日至1130,惟在年度中土地辦竣移轉登記者,其地價稅稅額計算不以買賣雙方實際持有土地期間來計算,而係以831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二、但如屬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說明:

該部舉例說明,林先生於今年715日立約出售A土地,831日前登記為新所有權人王先生所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規定,新土地所有權人王先生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王先生於9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原所有權人林先生仍會收到今年度地價稅繳款書。
提醒:

該部提醒民眾,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土地實際持有月數分攤繳納地價稅,屬於當事人之間之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新聞稿聯絡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薛股長翠香 
聯絡電話:02-23949211分機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