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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稅》財政部核釋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准續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主旨:

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

說明:

一、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廢止本部9410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

稅法:

「房屋稅條例」 5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土地稅法」 17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