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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

 

主旨:

 

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於 銷貨 時漏開統一發票,其中, 漏開統一發票之部分,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 ; 至於 進貨 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之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

 

說明:

 

1.日前查獲甲公司於 101 年間進貨金額合計 2,500 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同時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亦未併入當期銷售額申報。

 

2.因營業人未提供銷貨金額等資料,乃按查得進貨金額認定漏報同額銷售額 2,500 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 125 萬元,並按漏稅額處 1.5 倍罰鍰 187.5 萬元,甲公司行為同時觸犯行為罰( 100 萬元)及漏稅罰( 187.5 萬元),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187.5 萬元。

 

3.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之部分,按查獲金額處 5% 罰鍰 125 萬,惟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故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處 100 萬元罰鍰。

 

4.甲公司漏進漏銷之逃漏稅行為,因違反各自規定,自應分別處罰,尚無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宇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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